联系半岛官方下载CONTACT US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8号
手机:13977452561
电话:0898-7451241
邮箱:admin@eyoucms.com
查看更多
R合作伙伴PARTNERS
你的位置: 首页 > 合作伙伴

半岛官网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度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5 07:45:23  点击量:

  发布了全省市场监管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从各市(地)市场监管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32件2020年办理的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中择优选取,涵盖了涉外商标保护、国内及省内高知名度商标保护、商标标识印制监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专利标识不规范执法等类型,展现了全省市场监管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项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能,严厉打击商标专利违法行为,促进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及省市场监管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习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强化职能作用,推动《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进一步提高全省商标专利执法业务水平与能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专利行政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champio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0月15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举报,对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商场一楼设置了“champion”工厂店,销售带有“champion及图”商标标识的服装,涉案商品经权利人辨认为侵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准确来源,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634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6246533号“3M”商标为3M公司(3M COMPANY)在第9类“防护面罩”等商品上注册的商品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7日。

  2020年2月16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转来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对道外区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的“3M”9001和9001V型口罩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2.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且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侵权涉疫情防控物资。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4662735号“海之蓝”、第13176661号“梦之蓝”均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8年2月27日(天之蓝、海之蓝)、2025年1月6日(梦之蓝)、2023年4月20日(贵州茅台)。

  2020年8月27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佳木斯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对裴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的“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系列白酒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飞天系列白酒,经相关权利人辨认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1.767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且涉案商品尚未售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半岛官网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开展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标识出入库未登记台账案

  2020年5月13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大庆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开展丝网印刷业务时,商标印制及商标标识出入库没有建立登记台账,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之规定,构成了在开展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标识出入库未登记台账的行为。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4203957号“HUAWEI及图”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耳机;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产品用数据线等”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2020年6月19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鸡西某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及销售的耳机、数据线等产品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第14203957号 “HUAWEI及图”商标,销售的产品经权利人辨认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和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大庄园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第22370998号“大庄园及图”商标是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在第29类“食用动物骨髓; 食用动物肝脏; 肉汤; 腌制蔬菜; 肉; 家禽(非活); 加工过的肉; 肉罐头”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8年04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04月07日至 2028年04月06日。

  2020年3月23日,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海伦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的羊肉片商品上擅自使用了与权利人第22370998号“大庄园及图”近似的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求人哈尔滨某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获得名称为“施工围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0年8月19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的产品与请求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实质相同,并可对上述涉嫌侵权围挡的坐落位置、数量、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举证。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半岛官网侵权责任。

  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产品“中灿围挡”百叶孔版形状、图案和色彩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相同,不应认定为侵权产品。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进行了调解,2020年10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专利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结案处理决定。

  当事人哈尔滨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牌匾上标注“国家专利”字样。2020年8月5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

  经核查,哈尔滨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没有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2020年8月11日,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规定,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哈尔滨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限期消除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标记。

  2020年11月,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某药品包装盒上印有专利号:ZL7.7。

  经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药品生产企业吉林某公司确于2007年7月11日取得了该药品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由于该产品的外包装只标注了半岛官网专利号:ZL7.7,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产品行为.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药品外包装上的专利标识。

  十、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瓶子(6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请求人李某于2018年11月9日获得名为“瓶子(6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大庆市某酿酒厂所生产的塑料瓶装酒的酒瓶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20年8月向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递交被请求人在线上销售的涉案产品。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经充分调查取证后,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对涉案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了调解。2020年11月6日,双方当事人就专利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并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返回列表页】

顶部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8号  电话:0898-7451241 手机:13977452561
Copyright © 2012-2023 半岛官网 版权所有 HTML地图 XML地图 ICP备案编:皖ICP备20210071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