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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打击半岛官网污染环境犯罪多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6-13 11:56:51  点击量:

  月期间,在姜某某经营的大连旅顺某包装制品厂使用纸板印刷机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倒入该厂旱厕内,通过旱厕流入厂外的河道内,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包装制品厂印刷工艺流程中产生的、直接倾倒于露天旱厕中的废颜料属于危险废物中染料、涂料废物。该包装制品厂印刷工艺流程产生的废物是《国家危废名录》规定的物质。案发后,大连旅顺某包装制品厂于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刑初72号刑事判决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张某某(女)系大连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自2015年开始至2019年5月期间,在其负责的大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存储处置,并安排员工直接将清洗纸板印刷机印刷辊产生的油墨废水通过印刷车间内的水槽连接水管排到公司院内工人挖掘的废水坑内,挖掘的废水坑没有任何防渗漏措施,油墨废水直接渗透到地下,造成环境污染。2019年7月I5日,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大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对包装物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5-12,危险特性为毒性T。案发后,该包装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委托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其排放的污染物予以转移处置。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3、姜某某(男),大连市金普新区人。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大连XX义齿制作中心其租赁的场地内,将生产义齿过程中使用的、未经处理的电解液废液约10升直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

  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4、李某(男)系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厂长,负责该厂生产活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指使工人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粘合剂废料不经处理便倾倒至途经工厂院内的泄洪渠内。经认定,该公司向泄洪渠内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大连XX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从现场清理出污染物2.9吨,已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木业公半岛官网司缴纳了处理费用。

  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刑初99号刑事判决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5、马某某系大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马某某将该公司生产缝纫线印染产生的高温废水通过私设的铁管排放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生活排污管网。经大连立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排放污水属于危险废物中的染料、涂料废物HW12,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55—12和900—256的—12,危险特性均为毒性T。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0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判决马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预缴)。

  6、徐某某系大连某工贸公司的经营者。徐某某自200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份经营大连某工贸有限公司期间,在用印刷机给该公司生产的纸箱外表印刷图案以及文字后,将清洗印刷机、印刷滚、印刷磨具上的废弃颜料时产生废液倒入公司的旱厕。

  经现场勘查取证后鉴定,该公司非法倾倒含镉、铅的污染物超出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1刑初80号判决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预缴)。

  7、张某华(男)系大连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2018年10月15日,瓦房店市环保局、瓦房店市公安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王某坤(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瓦房店市废弃工厂院内,雇佣三个工人将收购来的废机油加工生产成燃料油,共生产加工了195余吨废机油。经对王某坤审查发现,其中张某华于2018年9月、10月先后三次向其出售废机油共73吨,于某芝于2018年9月25日向其出售废机油约22吨。张某华、于某芝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1刑初94号判决张某华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于某芝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8、大连YH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3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等,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史某伟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曲某信为该公司车队队长。

  YH公司与大连某某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约定由YH公司承运的货物必须送至指定收货地点。

  2019年7月27日至同年7月30日期间,某某公司通知YH公司将固体废物送至大连水泥厂进行危废处置,史某伟为牟利,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变运输线路,指使曲某信,使用公司车辆将固体废物从瓦房店市运至金州区登沙河街道某村军用空闲场地进行填埋,重约400吨,造成环境污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刑初39号判决大连YHZX运输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史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曲某信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9、郭某某(女)系旅顺某纸箱厂投资人。郭某某自2012年开始至2019年5月期间,在其经营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某村的旅顺某纸箱厂,将用于清洗纸箱印刷机的废油墨储存于场内建造的废水池储存后,用水泵将废水池内的废油墨抽出,通过厂子后院的暗管直接将废油墨排放到厂子外面的土壤内,有时让工人直接将废油墨倾倒至厂外土地上,造成环境污染。

  2019年7月15日,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旅顺富裕纸箱厂在对包装物进行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属于名录中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5-12,危险特性为毒性T。案发后旅顺某纸箱厂分别于2019年6月3日、7月26日委托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其排放的污染土壤予以转移处置。

  10、王某系某包装制品(大连)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自2015年开始至2019年5月期间,在其经营的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某村的包装制品(大连)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内清洗池下水管,将纸箱印刷机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排放到公司下方的河沟内,流入到龙河××段河道内,造成环境污染。2019年7月9日,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该公司在对包装物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属于名录中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5-12,危险特性为毒性T。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刑初60号刑事判决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11、2018年7月初,李某生、陈某平、金某山经合谋在未取得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二十里村石门水库某厂房私设非法加工点,欲收购废旧电瓶冶炼铅锭进行谋利。

  李某生、陈某平经介绍联系潘某强、郭某萍购买废旧电瓶原料。潘某强作为中间人,在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天津共联系购买16车约500吨废旧电瓶发往大连,约定每吨收取20元好处费。郭某萍在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长春共收购20车约600吨废旧电瓶发往大连,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2万元。

  李某生、陈某平、金某山雇佣工人在加工点利用废旧电瓶冶炼铅锭出售牟利,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该拆解炼铅行为造成周围土壤大面积污染。

  2018年10月10日21日30分许,民警在该加工点现场查获电瓶机板24931千克、铅灰16430千克,成品铅块9500千克,所查获物品经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孤山半岛分局交由大连君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暂存。

  案发后,李某生、陈某平、金某山、潘某强、郭某萍均主动到案,李某生、陈某平、金某山共同出资人民币6万元委托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半岛官网限公司对污染现场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李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判决金某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判决陈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半岛官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判决郭某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预缴);

  判决潘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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